標題:
我被公司給裁員
發問:
就因為工作期間生了病有電話告知經理.休息2天之後因為精神狀況不好搬運貨品不慎砸到腳踝引起腫脹..又電話告知老闆.但就是不准假而拒絕第3次傷害..結果出乎意料被告知職位已經有人代替..天呀~~生病被開除倒是我頭一件遇到!!!我現在變的好沮尚喔人生變的好安靜~眼睛看的也好黑白.. 更新: 跟公司要資遣費!!他說沒有這東西..而且你是變日領員工...聽了無法接受!! 試問沒資遣費去申訴..真有費用可拿嗎?是強制規定ㄉ嗎?若拿不到會怎樣呢? 再者小缺點是遲到...會用這理由來拒絕給付嗎?
最佳解答:
所謂裁員解僱,是指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至第四款各款之事由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行為,亦有稱為「預告解雇」、「整理解雇」、「資遣解雇」或直接簡稱「資遣」者,大致上可認為均同其意義。此外,勞基法第二十條前段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及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所規範企業併購時未獲新雇主留用或不接受新雇主留用而去職之勞工,解釋上亦歸屬本文所稱之「裁員解雇」。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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