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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工作要離職 一定要等15天??

發問:

做了四天快遞 但四天就被開三張罰單(違規停車.闖紅燈) 而且每天送貨我也送不完 最重要的是 每天賺的錢 都拿來繳罰單了 前幾天下與還摔個四腳朝天請了半天假看醫生 我昨天有跟老闆口頭辭職 但他要我等15天 公司其他司機大哥是說直接不用來了 我也沒跟他簽任何契約 但是我還有一些前幾天的貨沒送完 我這樣會被告嗎??? 或是要做什麼賠償?? 更新: 回答者: 芝柏錶 "由於你只工作幾天,依勞基法第15及16條之規定 你要於離職日前十日向老闆提出離職之要求" 但我工作未滿三個月 而且公司幫忙支付的罰金少之又少 我還是一定要去嗎??

最佳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你在快遞公司工作 進公司時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 依勞基法第9條之規定, 則屬於不定期之契約 你因工作不適任想要離職 由於你只工作幾天,依勞基法第15及16條之規定 你要於離職日前十日向老闆提出離職之要求 因此你向老闆表達離職時,要於十日後才能正式離開公司 若違反此規定,老闆可向主管機關(縣政府)申訴 依勞基法第79條之規定 你將會受到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不過不會被告到去關,這一點你可以放心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0-12-19 18:54:13 補充: 抱歉一時疏忽未注意 你工作未滿三個月,不受勞基法第15及16條之約束 因此你要離職不用提前預告老闆 老闆對你的要求,可以不理他 你不想去,那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

其他解答:

正確!!! 並可同時向公司要求在職受傷補償,也就是因公受傷的醫療費用及損失,請一天病假可領半日薪。|||||其實 口頭請辭完書面接著上去 他們怎不接受? 重要是~沒有影響到他們的權益沒有做出任何偉法的事情 就請假養傷~去吧 送份醫師證明給他們 否則他們薪水必須多付十五天傷假薪資公司會願意嗎?CAAD3F79AE16A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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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rlenoe158v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