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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時貪念侵占

發問:

我一個朋友是做賣場的送貨人員.有一次賣場人員把貨品交給司機時一時不察多拖了一項貨品.我朋友一時起貪念沒把貨品歸還.後來賣場經理察到是他把貨品載走沒還.但事後有把物品歸還.想請問是否構成侵占罪.他老闆也因此沒了工作(外包商).是否可向他求償. 謝謝.......

最佳解答:

如果賣場追究的話,討論才有意義。 先說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335條第一項,除了規定主觀上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外,客觀上只要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就該當犯罪。因未你朋友負責送貨,對這些貨品會有合法的持有關係存在,但你說你朋友因一時貪念沒歸還,等於已經變更持有的意思為所有的意思,已經明顯該當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再者,實務上認為侵占罪為即成犯,亦即行為人有變更持有為所有意思的那瞬間,犯罪即成立,這是實務通說(例如92年台上5654、93年台上 2240號判決),所以你朋友事後縱使將物品歸還,也無礙犯罪之成立。最多是影響罪行之輕重而已。 至於他老闆因此沒了工作,如果受有損害,你朋友是否須負責,因為具體事實不明確,不易判斷。 希望有幫到你。

其他解答:

賣場經理察到是他把貨品載走沒還.但事後有把物品歸還只構成侵占罪具有犯意的未遂犯 他的老闆自己也有疏失 出貨一定要建立【出貨作業標準書(SOP)】訂明出貨的管理機制 至少應該建置【裝車查檢表(複式查檢動作)】、【出場管制表】用以防錯、防弊措施 所以,所有的失誤責任未必是送貨人員造成,損害求償當然可以,可能會有爭議吧CAAD3F79AE16A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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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rlenoe158v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