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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25條有關國際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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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國際運輸免納所得稅, 第25條.......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 第四條 免納 第25條 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那要依哪一條為準呢 怎會有如此衝突呢 問題點在哪裡呢 不懂 請各位大大解謎貨

最佳解答:

所得稅法第四條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所得稅法第四條是限有與我國簽定互免所得稅協定,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希望我們上述的答覆~可以協助您解決問題,幫助您找到合適的答案。 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使用補充!我們會儘速再為您補充說明。 亦歡迎至下方部落格線上諮詢!我們有專業的服務人員,提供 線上立即諮詢服務。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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