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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合法勞動契約?
發問:
我自95.4.10至泰山某公司應徵司機上班,上班兩三天,公司卻要我簽保證書和員工志願服務書,裡面寫到如有損壞財務須賠償全額,不以民法限額賠償,還事先必須放棄被保人及保證人一切法律抗辯權利,如果我是替公司送貨發生車禍或意外是不是我自己除了要賠償對方還有公司?還是被對方撞傷,而對方無力賠償,我是不是自認倒楣 還有在員工志願服務書面規定如接獲公司解雇通知必須自願離職不得要求任何賠償,請問一下這是不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當下我就離職,但是公司不給薪水 ,我應該如何
最佳解答:
照那合約看來出車禍的話都要你賠償沒錯呀~ 接獲公司解雇通知必須自願離職不得要求任何賠償這本來是違法的~ 不過你有遷同意書這就麻煩了~ 很多勞基法裡面法條都有強調如果勞資都同意就不違法~ 契約書是在事後簽的之前的錢當然有算~ 就算是做一天一樣能領錢~ 只是很多公司都在唬人說要做幾天才能領~ 你可以打去當地的勞工局~ 一般態度都不錯還可以詢問相關問題~
其他解答:
跟公司說.拿著公司的規章.一起到勞工局.你要申訴.而且還要保障你的工作.因為公司的規章違法.你有權申訴.還有勞基法74條保障你的工作.勞工局義務調解人|||||在員工志願服務書面規定如接獲公司解雇通知必須自願離職不得要求任何賠償,請問一下這是不是違反勞基法規定 是的 拿著所有單據 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要求勞動檢查 當下我就離職,但是公司不給薪水 ,我應該如何 不論你工作幾天都該給薪資 請到所在地勞工局申訴CAAD3F79AE16AF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