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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102年勞基法加班時間和休假天數和我工作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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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送貨員 每天工作從早上8:30到晚上6點 工作時間約9.5小時 中午沒休息時間 一個月加班13天 每天兩小時 一個月休四天都固定禮拜日不曉得這樣是否有超時 聽朋友說勞基法規定一個月要休六天不然就違反勞基法 朋友說禮拜六上班要換算加班費不然就是違法可以去申訴 不知道這消息是否有誤?還是勞基法就是這樣規定 還麻煩各位大大給小弟一些指教 或者相關規定網址參考

最佳解答:

1.我是個送貨員 每天工作從早上8:30到晚上6點 工作時間約9.5小時 中午沒休息時間 一個月加班13天 每天兩小時 一個月休四天都固定禮拜日不曉得這樣是否有超時 A.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加班時間(13天*2小時)+(9.5-8)*(30天-4天休假)=65小時 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故你禮拜六要上班應算假日加班(兩周12天上班*8)-84=12小時,在加第三第四周等於24小時例假加班,故雇主還須給你24小時加班費,此例假加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聽朋友說勞基法規定一個月要休六天不然就違反勞基法 朋友說禮拜六上班要換算加班費不然就是違法可以去申訴 不知道這消息是否有誤?還是勞基法就是這樣規定 還麻煩各位大大給小弟一些指教 或者相關規定網址參考 A.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故給你周休禮拜日一天是合法的 週六部分工時是算加班費的 以上有違規的你可以去申訴,可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 (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版大想走人,你可以以第六款來做 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並向雇主拿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要拿 ^^以上祝版大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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