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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傷害被公司解雇的人
發問:
你們好我是一個因為職業傷害被公司解雇離職的人我於民國97年11月4日,受僱於某家企業社擔任桃園中正機場領貨及送貨司機,工作地點為桃園中正機場領貨碼頭。在民國97年11月20日下午1點左右,我另外2位公司員工,接獲公司老闆指派命令,一同前往工作地點桃園中正機場領貨碼頭,提領客戶所進口之貨物,於裝載貨物時不慎一腳踩空從高【近150公分】摔下,當場無法靠自己的力量站起,由桃園中正機場航站救護車送往敏盛醫院,由急診醫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並脫臼,隨即開刀植入鋼釘病住院觀察,期間公司老闆並沒有來關心,和我一樣是送貨司機的,2位同事都有來醫院看我,出院已有告知公司老闆,但是出院費用還是我自己出的,更傷心的我受傷還要陸續看醫生,竟... 顯示更多 你們好 我是一個因為職業傷害被公司解雇離職的人 我於民國97年11月4日,受僱於某家企業社擔任桃園中正機場領貨及送貨司機,工作地點為桃園中正機場領貨碼頭。 在民國97年11月20日下午1點左右,我另外2位公司員工,接獲公司老闆指派命令,一同前往工作地點桃園中正機場領貨碼頭,提領客戶所進口之貨物,於裝載貨物時不慎一腳踩空從高【近150公分】摔下,當場無法靠自己的力量站起,由桃園中正機場航站救護車送往敏盛醫院,由急診醫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並脫臼,隨即開刀植入鋼釘病住院觀察,期間公司老闆並沒有來關心,和我一樣是送貨司機的,2位同事都有來醫院看我,出院已有告知公司老闆,但是出院費用還是我自己出的,更傷心的我受傷還要陸續看醫生,竟然於民國97年12月1日,把我的勞保退掉並沒有告知我就把我解雇,還是我去勞保局查資料我才知道,公司老闆就當沒有請過這個人,還是不當這是一回事,真叫人心寒。 請各位先進幫幫我如何爭取勞工權益謝謝!!
最佳解答:
親愛的大大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30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在板大治療這段期間雇主不得資遣職災勞工。 除非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的狀況 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5056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否則就是不能資遣員工。^^ 相關職災遭資遣權益部分: A.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有 1.職業災害醫療補助:也就是版大就醫期間的所有醫療開支。 2.原領工資:也就是版大受傷期間原本的工資,公司必須照給,至版大可以上班為止。 B.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予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C.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工資。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D.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給予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並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開例離職原因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這樣版大就可以依此請領「失業給付」。 不要認為這樣寫就不能請領, 這是法令上明文可以請領的依據之ㄧ。^^ http://www.esctcg.gov.tw/site/41f5d2c5/4475522e/44755245/447553a2/449275ef/files/%C2%F7%C2%BE%C3%D2%A9%FA%AE%D1.pdf 上述四大項都是版大可以向公司爭取的權益。^^ 金額部分: 醫療補助:看板大治療期間花費多少公司就必須賠償多少。 原領工資:正常是領到版大治療好可以上班為止,一般骨折約需治療半年,因此應該算6個月。但公司直接資遣板大,目的在免除此項給付責任,依勞基59條規定除非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否則不能免除該責任,既然公司想免除該責任,我們就用40個月來計算賠償金。(雖然最後法院不會依此判決^^!,但還是可以依此來爭取。^^) 資遣費:就看板大做幾年來算。 預告工資:也是看板大做幾年來算,但至少又滿3個月。 這樣去算,相信最後公司可能會「命令」你回去上班, 至於回不回去就看板大了。^^! 但上法院的機率很高,板大要有心理準備。 本人對於這種公司不建議找勞工局申訴, 有另一單位調查報告比勞資爭議協調更重要, 另外寫信告知。^^
其他解答:
草苺大大 : 先感謝您的熱心,但是對於您的回答有幾點意見 : (1)按照"勞基法"規定,當你於職災受傷當日,公司人事部理應開立職業災害門診單及住院單給你減免自付額才是。(以上為您的回答) 以上是依照勞保條例辦理,不是勞基法。 (2)依照"勞基法",公司不得將因公意外的員工退掉勞保喔。(以上為您的回答) 不論依照勞基法,還是勞保條例,都沒有這個規定。 勞保,只管你是不是有領到依勞保條例,這個事故,如果是 "職業災害",可以請領所有職業災害的相關請領給付項目。 勞基法,只管你有沒有請領到依照勞基法59條,職業災害發生時,所可以請領的賠償。 這兩個勞工相關的法條,都沒有你講的 "公司不得將因公意外的員工退掉勞保"的這一條。 公司不得隨意解雇受職災勞工的法律依據來自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但不是完全不得解雇受職災勞工。而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解僱勞工的話,當然不用繼續幫勞工保勞保。 這位匿名人可以爭取的 : (1)先向勞工局提出檢舉,要求勞資協商。同時找到有利的人證,證明是因為工作而受的傷(職業災害)。 (2)只要可以證明為職業災害,已經支付的健保自負額,可以申請職災門診住院申請書,然後填寫退還自墊醫療給付申請書,把自付額退回來。 申請書,可以在以下勞保局的網頁下載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7225 而所有可以請領的職災給付,在勞保局的以下網頁可以找到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87 (2)如果因為職業災害而被公司解雇,可以自願繼續參加勞保,所有權利義務,和以前相同。 參加辦法,請看勞保局以下網頁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266 (3)如果公司不願意繼續僱用,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第23、24、27條,公司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你好,按照勞基法規定,當你於職災受傷當日,公司人事部理應開立職業災害門診單及住院單給你減免自付額才是。 你當初發生事故,可以提出相關證明證明你是因公發生意外嗎。因按照你的說詞,你是直接請救護車處理。可以請醫生開立相關證明書證明你是職災。還有你公司的一些記錄要證明你確實是因為公事而造成。 說句老實話,員工看病,老闆不一定會來看你。 按照上述,你公司應該沒將你當成職災意外處理喔。依照勞基法,公司不得將因公意外的員工退掉勞保喔。 你們老闆心很狠喔。建議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不過你要有把握提出證明喔,不然通常資方比較強大力量。 會想盡辦法創造出是你本身的問題。 所以你先去勞工局詢問相關辦法,求資方出面處理。 我們公司也常常fire員工,但從不給非自願給付證明書。 也不發資遣費。如果員工因公受傷,也想盡辦法把他fire。 但走在法規上,我們公司會走得特別仔細,以免被員工 吃上一口。|||||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為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部得超過1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希望你可以得到幫助。 2009-01-19 09:08:54 補充: 職災 請的是公傷假 雇主當然要付休公傷假時之全額薪水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公傷假是不扣薪(還要給足當日與日後休養的薪資) 不扣全勤喔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A09B43D7283853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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