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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7天試用期間做3天離職是否能領薪資

發問:

打擾了,請問一下,我去一間百貨批發公司上班,時薪100, 公司一開始說明是貨品貼標籤,結果第一天上班, 就叫我包裝和貨車司機去送貨(說明時沒提到,上班第一天才說有司機請假要幫忙),然後送貨包裝將近一天半後,開始整理貨品時,主管就一直嫌慢,我就離職,打電話去問,他們說7天試用內,不給予薪資,合約上好像有這點,我也有簽名,但是有人說這是違法的,就算簽名也沒效用,想請問這種情形,是否能領薪資呢?

最佳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你工作幾天公司就必須給幾天的薪水,你工作3天公司就必須給你3天的薪水,公司說7天試用內不給予薪資,這當然是違法的,縱使你有簽合約同意也是無效的,如果公司不按時給你薪水,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27條規定,你可至當地政府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命令公司於一定期間給付員工薪水,如果公司沒有在期限內給付員工薪水,勞工局就會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其他解答:

假如合約有這一點,加上妳有簽名的話 就代表妳同意了 所以妳是領不到錢的, 要怪就是怪妳自己當初沒有認真看過合約就簽名|||||當然是違法的,僱主不能以任何理由預扣薪水,理論上有任何爭議也是要先給薪水再來爭議。 不過實務上老闆當然都會先扣起來,因為只有一點錢,所以去爭是一定掙的到的,但是過程要花點時間和手續,挺累人的。 若要爭的話,就走一趟,說明依勞基法是不能以任何理由預扣薪水,就算有任何契約約定也是無效的。 若還是不給,就找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來協調,一般到這地步絕大部分都會和解。 當然有些例子是員工有造成店家損失,所以還是堅持不給,那也就只有上法院了. 因為違反勞基法最多也只是罰錢。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正常的確是要做滿7天才能領薪的 雖說是要你去做貼標籤的工作 但是在合約上並沒有註明這一點 所以其實你跟公司說什麼都是沒有用的A09B43D7283853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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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rlenoe158v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